question-icon 法人人格混同后对外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比如人员、财务、业务都有交叉。现在另一家公司有对外债务,债权人找上门来,我就想知道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这个对外债务到底该怎么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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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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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简单来说,就是本该独立的公司,在各方面界限不清晰,像和其他主体搅和在了一起。 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后,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法人人格混同,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就需要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例如,股东将公司的资金随意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频繁进行不合理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无法独立核算,这就属于法人人格混同的典型情况。一旦公司对外有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公司追讨债务,也可以向股东追讨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财产混同方面,会看公司的资金是否与股东资金混同使用,公司账目是否清晰等;业务混同方面,会考察公司与关联方是否经营相同业务,交易是否正常合理;人员混同方面,会关注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等情况。 所以,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后,对于对外债务,若经法院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就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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