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两人打架由谁承担责任?


在探讨小学生两人打架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法律上的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在我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如果打架的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甲和乙打架,甲把乙打伤了,那么甲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要是甲的监护人平时对甲教育监管很到位,在承担责任时可以适当少承担一些。 若打架的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九岁的丙和丁打架,丙给丁造成了伤害,丙的监护人要担责。而且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假如丙自己有压岁钱等财产,先从他的财产里拿出一部分赔偿丁,不够的再由丙的监护人补上。 另外,学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要是不能证明自己对学生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就要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十岁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如果没有及时制止、平时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