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真相订立附条件合同造成损失由谁担责?
我和别人签了个附条件合同,后来发现对方故意隐瞒了一些关键真相,导致我遭受了损失。我现在不知道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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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故意隐瞒真相订立附条件合同造成损失由谁担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合同。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要么生效,要么失效。 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阶段,双方都要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真相订立附条件合同,这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因此,当一方故意隐瞒真相订立附条件合同并造成对方损失时,责任应由故意隐瞒真相的一方来承担。受损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例如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在遇到故意隐瞒真相订立附条件合同造成损失的情况时,受损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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