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和我爱人共同拥有一套房子,可我爱人没跟我商量就把房子卖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我现在很担心房子没了,自己的权益也受损,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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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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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双方对其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就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合同效力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可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配偶不能要求追回房屋,但可以向擅自卖房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 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是夫妻共有,且未经过配偶同意而购买,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给夫妻双方。 其次,从婚姻内部关系来说。擅自卖房的行为可能侵犯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擅自卖房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分割,并且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此外,擅自卖房的一方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卖房一方可能需要向买房人赔偿损失。总之,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会面临多方面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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