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当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时,责任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谓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造成第三人死亡,而所避免的损害明显小于这个结果,那就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比如,为了避免自己的轻微擦伤而采取避险行为导致第三人死亡,这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会在量刑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如果所避免的危险是极其严重的,如面临严重的暴力犯罪、重大自然灾害等,并且当时别无他法,采取的避险行为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他人引起的险情,那么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若是自然原因导致的险情,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一定补偿;要是避险行为存在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危险的程度、避险行为的合理性、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同时,具体的责任承担也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