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当时说好按比例出资。现在发现有个股东出资不实,我很担心会影响公司运营,也怕自己受到牵连。我想知道在这种出资不实的情况下,我们其他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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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里,出资不实指的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当该股东不能补足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替他补足。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当有发起人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要注意,这种连带责任一般只针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通常不用对之前股东的出资不实情况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公司设立或者后续运营中,股东都应该重视出资义务的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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