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呢?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关于中止诉讼的内容。我知道有一些情形会导致诉讼中止,但不太清楚哪些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想了解一下,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不属于中止诉讼的常见情形有哪些,最好能结合一些法律规定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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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这些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那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就是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之外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因为自身的一些可以避免的原因,比如忘记开庭时间、个人临时安排冲突等而不能按时参加诉讼,这种情况通常不属于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因为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往往是一些客观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上述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参加诉讼,一般不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止。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缺席判决等方式来处理。另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意见分歧、辩论激烈等正常的诉讼情况,也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这些都是诉讼中的正常现象,不会使得诉讼程序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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