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最近在考虑一些事情,涉及到离婚相关。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哪些情况下是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呢?我就想把这些情况搞清楚,心里有个底,希望能有人详细给说说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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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情形限制提出离婚诉讼。 首先,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此限制。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但具体审判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这一规定是因为女方在这些特殊时期,身体和心理都较为脆弱,需要稳定的环境,限制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为了保障女方、胎儿和婴儿的权益 。 其次,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二是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三是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提起离婚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给双方一些冷静思考的时间 。 此外,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也受上述限制。并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相关概念: 确有必要: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男方在女方特殊时期提出的离婚请求,具体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判断。 按撤诉处理: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某些行为,法院按照原告撤诉来处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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