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该如何认定?


在探讨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出资瑕疵的含义。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比如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当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责任认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出让股东来说,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是既定事实,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其出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出让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即使转让了股权,在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追究出资责任时,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受让股东而言,如果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么受让股东需要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与其他股东交流等方式,能够发现出让股东出资存在问题,却仍然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股东对此并不知情,是善意的受让人,那么一般不需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有权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无论股权是否转让,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要求股东足额出资,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发现股东出资瑕疵并进行了股权转让,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出让股东和知情的受让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权已经转让,债权人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出让股东和知情的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受让股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股东出资瑕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之间的沟通记录、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等。如果受让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在受让股权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没有发现出资瑕疵的情况,那么可以主张自己为善意受让人,不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总之,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无论是出让股东还是受让股东,都应该了解自己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