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


在喝酒致人死亡的情形中,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关键在于判断他们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一起喝酒的人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用言语刺激、威胁等方式,迫使他人过量饮酒。这种行为违背了饮酒者的自主意愿,使饮酒者处于非自愿的过量饮酒状态,加大了其身体受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劝酒者就需要为这种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情况,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却仍劝其饮酒。例如,知道对方患有某些不适宜饮酒的疾病,像心脏病、高血压等,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自己身体不适不能喝酒,但仍进行劝酒。这种行为也是一种过错,因为劝酒者没有考虑到对方的身体状况,同样违反了上述民法典中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在饮酒者醉酒后,一起喝酒的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护送或救助义务。比如,看到饮酒者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却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也没有在其出现危险状况时及时送医救治。这同样构成不作为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一起喝酒的人并非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等,但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他们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不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比如大家都是正常饮酒,没有劝酒,并且在饮酒者醉酒后也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那么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在确定具体的责任大小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过错的严重程度等。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