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济联保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我给朋友做了经济联保的担保人,现在朋友那边出了点状况,可能要产生经济联保纠纷了。我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自己作为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想了解下在这种经济联保纠纷里,担保人的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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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保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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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联保纠纷中,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首先得明白经济联保的概念。经济联保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形成一个联保体。当联保体内的某个成员出现债务问题时,其他成员作为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在经济联保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并且,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面对经济联保纠纷时,担保人应当积极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要根据具体的保证方式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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