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内容?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在处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时,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基本准则。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就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某工厂排放污水,即使工厂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防污措施,没有主观过错,但只要其排放污水的行为导致了周边河流污染,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该工厂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因果关系的推定。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受害人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当被侵权人完成上述举证后,污染者若要免责,就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在多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时,还涉及到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多个工厂共同向一条河流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和他人损害,这些工厂就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工厂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