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公司最近遇到了一起和破坏环境有关的民事纠纷。对方称我们破坏环境要我们担责,但我们觉得自己没过错。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到底是怎样的,依据这个原则我们要不要担责,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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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环境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里,判断责任归属和承担方式的准则。目前,我国破坏环境民事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不用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理由来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累积性,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同时,加害人相较于受害人通常更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促使企业等主体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不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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