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公司因为一些环境问题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但我们觉得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免责。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都有哪些呢?这些免责事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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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但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就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即便存在不可抗力,如果污染者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仍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比如,在发生洪水时,工厂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水泄漏,若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大量流入河流造成污染,就不能完全免责。 其次是受害人自身过错。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污染者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擅自进入禁止入内的污染区域,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污染者在采取了合理防护和警示措施的情况下,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第三人故意破坏了工厂的环保设施,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损害,工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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