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都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个和环境污染侵权有关的事儿,对方好像想以一些理由来免除责任。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能让环境污染侵权者免责。想具体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都有哪些事由能让他们不用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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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而且没办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海啸这类自然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在环境污染侵权里,只有当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比如发生了超强地震,导致工厂的排污设施完全损毁,工厂也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堵漏等措施,但还是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要是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那加害人就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有人明知某片水域被严重污染,还故意去游泳导致身体受伤,那污染这片水域的侵权人就不用为此负责。 然后是第三人过错。当环境污染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并且这个过错和环境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比如甲工厂正常排污,乙工厂偷偷把大量超标污水排入河流,导致下游居民受污染损害,甲工厂能证明自身无因果关系或尽到注意义务时,甲工厂可免责。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这是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疏忽或有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也为免责条件;在水污染场合,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同样可免责。不过要注意,这些免责事由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都需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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