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在我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态环境损害这个概念。生态环境损害指的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就意味着,如果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且环境可以修复,那么造成损害的人首先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比如说,如果企业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那么企业就有责任采取措施对河流进行净化,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除了修复责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举例来说,由于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周边海域一段时间内渔业资源减少,那么企业就需要赔偿这段时间渔业资源减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就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此外,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还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比如,因为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身体出现疾病,那么侵权人就需要对居民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相关费用等民事责任,并且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