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哪些规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这些要求,在辽宁省同样适用。这是为了保证企业有能力和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保障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项目的选址、布局、用途等都要遵循城市的整体规划。开发项目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是为了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防止出现烂尾等情况。 再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在房地产项目的交付使用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让购房者能够放心入住。 最后,对于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这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辽宁省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涵盖了企业设立、项目管理、建设施工、交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