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隐瞒病情,合同是否有效?
我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时没把自己的一些病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现在我有点担心,万一之后出险了,保险公司会不会因为我隐瞒病情就说合同无效,不给我理赔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隐瞒病情的情况,这份人身保险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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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隐瞒病情时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人身保险合同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分不同情况来看。若投保人是故意隐瞒病情,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病情,却故意不告诉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超过两年,即便发现隐瞒病情,保险公司也得承担责任。 要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病情,且该未告知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隐瞒病情,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效力要依据投保人隐瞒病情的主观状态(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成立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务必如实告知自身病情等重要情况,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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