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抗辩权的限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的时候,听说有抗辩权这个东西。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抗辩权是不是有什么限制呢?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用抗辩权,或者行使抗辩权有啥条件之类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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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限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这些抗辩权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限制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货物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甲未付款要求乙交货,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甲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乙就不能完全拒绝交货,而只能拒绝与未付款项相应部分货物的交付。这体现了权利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抗辩权的限制在于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先完成一定阶段的工程,建设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承包商未完成该阶段工程,建设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不过,如果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虽有小瑕疵但不影响整体使用,建设方就不能以此完全拒绝付款,只能就瑕疵部分对应的款项行使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限制较为严格,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中止履行将构成违约。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应先付款。甲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破产迹象,甲若要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必须有确切证据,如乙公司的财务报表、法院的执行通知等。若甲仅凭空猜测就中止供货,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哪种抗辩权,其行使都不能违背该原则,不能滥用抗辩权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若一方明显滥用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民法典对抗辩权的限制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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