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控制权的主要表现行为有哪些?


滥用公司控制权是指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表现行为。 首先是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对公司决策、经营等方面的过度干预,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其个人或其他关联方的工具。例如,控制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关联企业的经营,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财产无法与股东财产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关联交易。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安排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通过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输送给关联方。比如,控制股东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者以高价从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设备等,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操纵公司决策。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使其作出违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例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中,控制股东利用其多数表决权,强行通过对自己有利但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是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故意隐瞒或歪曲公司的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在公司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隐瞒债务等情况,使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多样,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也为受害者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