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就好比在要求别人做某件事之前,先好好地跟对方说清楚事情的情况、时间要求等,并且要给对方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接着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一步是保障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当事人说的有道理,行政机关就得听进去。相关法律条文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然后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这意味着在给了当事人机会后,当事人还是不履行且没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就可以正式决定强制执行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再之后是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这就是要让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对应《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阶段,如果是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还有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等。 此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等。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