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遗嘱时不能侵害弱者权益吗?

我打算立一份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我家里有个身体不好、没什么收入的亲戚,我有点纠结在遗嘱里该怎么处理。我想知道,订立遗嘱的时候是不是不能侵害像他这种弱者的权益呀?具体有啥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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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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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订立遗嘱时确实不能侵害弱者的权益,这是出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 所谓“弱者”,一般指的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他们可能因为身体状况、年龄等原因,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源。法律赋予他们在遗嘱继承中一定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缺乏劳动能力通常是指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没有生活来源则是指没有固定的收入或财产来维持生活。一般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为准。 举个例子,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某个继承人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收入,但在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那么该继承人依然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为他们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体现。否则,遗嘱的部分内容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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