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子为博关注直播喝酒喝油猝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此有何规定?

我看到有个男子为了博关注,在直播的时候喝酒喝油,结果猝死了。我不太清楚这种直播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想了解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里对于这类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直播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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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文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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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男子为博关注直播喝酒喝油猝死这一事件的相关规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该规定的大致范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制定的。 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美术、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美术、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直播行为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男子直播喝酒喝油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对应上述法条中的具体情形,但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可能危害生命健康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这两项兜底条款。因为这种以伤害自己身体来博眼球的直播,传递了一种不良的价值观和行为导向,可能会对观看者尤其是青少年产生误导,不利于健康社会风气的形成。 此外,互联网文化单位(如直播平台)有责任对其平台上的内容进行管理和审核。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如果直播平台没有对这类可能危害生命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管理和制止,就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没有针对直播喝酒喝油这种具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其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款来看,这种行为以及直播平台对其的管理都受到该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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