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则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过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持相关文件到审批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总之,在进行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