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未用地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已征未用地指的是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被政府征收,但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等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对于已征未用地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从土地闲置方面来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该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都属于闲置土地。对于已征未用形成闲置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比如,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土地用途和规划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后的土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来使用。已征未用的土地也不能随意改变用途,若要改变,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如果违反规划使用,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比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另外,对于已征未用土地的临时使用,也是有规定的。根据相关法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这样既保障了土地在未正式使用期间能合理利用,又避免了对后续正式开发建设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