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辞职后公司破产清算该如何赔偿?


当经理辞职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关于赔偿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就像是给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时的一个‘缓冲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即便经理已经辞职,但如果在公司破产清算这个时间节点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经理来说,如果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说,经理作为劳动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是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有一定优先地位的。 经理在面对公司破产清算时,要积极关注自身权益。可以及时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沟通,了解赔偿的具体情况和进度。如果对赔偿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