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如何进行控辩?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说对方死亡是我过失导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我觉得这就是个意外事件。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两者咋区分,在法庭上该怎么为自己辩护说这是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控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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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控辩要点也有所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最终致使他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用错了药,导致患者死亡,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例如,甲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突然一块广告牌从天而降将乙砸死,甲对这种情况是无法预见的,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在控辩过程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控方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过失行为与他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辩方则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等方面进行辩护。如果是意外事件的辩护,辩方要重点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辩方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无法预见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从而主张这是意外事件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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