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原《婚姻法》自《民法典》施行后已废止,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首先,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意味着,对于年幼的孩子,尤其是不满两周岁的,通常会倾向于由母亲抚养,这是考虑到孩子在这个阶段对母亲的依赖以及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的天然优势。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以确保孩子能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此时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看孩子更愿意和哪一方生活。 其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在抚养过程中,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之,《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孩子能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得到应有的关爱和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