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重婚”,通俗来讲,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伤害。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偶尔的婚外情不同,它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例如,丁在婚姻期间与戊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就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如果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些行为都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法律责任。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一般来说,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其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无过错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