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口述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吗?
我正在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我有一些自己的口述内容,想把它当作证据提交。但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当事人的口述能不能算作言词证据来用。要是可以的话,它的证明力又如何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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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口述是可以作为言词证据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当事人的口述,也就是当事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等多种类型。这明确表明了当事人的口述在法律上是被认可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然而,虽然当事人的口述可以作为言词证据,但它的证明力存在一定特点。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往往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夸大或者缩小事实。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仅仅依靠当事人的口述,通常难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法院会审查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当事人的口述能够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支持和印证,那么它的证明力就会大大增强。相反,如果当事人的口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可能会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或者降低其证明力。 此外,当事人在陈述时应当如实、客观地表达案件事实。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口述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但在证明力上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并且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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