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不过,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这份申请中,要详细说明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具体事由,比如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遭遇突发重大变故等导致暂时或长期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此外,申请中还应明确表达自己希望获得哪种形式的费用减免,是缓交、减交还是免交。 其次,需要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低保证、特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低保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给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的证件,持有低保证能直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特困证明一般是由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用以说明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经济困难证明则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等出具,证明其收入状况和经济负担能力。 除了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外,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气象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害情况的认定材料等,以证实灾害的发生及对其经济状况造成的影响。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时,要准备好书面申请、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既可以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又能确保申请过程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