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首先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指继承人,其需提交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比如,国内居民应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境外人员应提供护照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这是证明继承人主体资格的基础材料,就像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首先得证明自己是谁一样。法律依据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其次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只有确定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才会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再者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遗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等,这些材料能证明被继承人拥有哪些遗产。如果涉及境外遗产,还可能需要提供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财产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另外,亲属关系证明也必不可少。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一般由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它是确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明确规定,亲属关系证明就是用来确定继承人是否在法定范围内的。 如果有遗嘱,当事人还需要提交遗嘱原件。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最后,如果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总之,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备齐全上述证明材料,以确保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