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自书遗嘱须注意哪些事项?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它是遗嘱人表达自己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常见法律形式。以下是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人,就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能受到他人的欺骗、强迫或者误导,遗嘱内容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例如,有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书写遗嘱,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遗嘱人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不能将整个夫妻共同财产都通过遗嘱分配给他人。同时,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自书遗嘱的形式也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或者由他人代写。同时,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日期的注明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尽量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如果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确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