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自书遗嘱须注意哪些事项?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它是遗嘱人表达自己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常见法律形式。以下是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人,就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能受到他人的欺骗、强迫或者误导,遗嘱内容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例如,有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书写遗嘱,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遗嘱人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不能将整个夫妻共同财产都通过遗嘱分配给他人。同时,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自书遗嘱的形式也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或者由他人代写。同时,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日期的注明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尽量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如果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确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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