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要打行政官司的时候,由哪个法院来负责审理这个案件。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同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时出现混乱,确保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能有合适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它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指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如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明确了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