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认罪认罚冲突吗?
我想了解自首和认罪认罚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我朋友涉及一起案件,他先是去自首了,现在又在考虑要不要选择认罪认罚,担心两者会有冲突,不知道该怎么做,所以想问问自首和认罪认罚能不能同时进行,会不会有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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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认罪认罚并不冲突。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自首,简单说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如一个人犯了罪,主动跑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把自己干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清楚,这就是典型的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本人其他罪行,也按照自首来处理。 认罪认罚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满足这些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两者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又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也就是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两个情节,在量刑时给予适当从宽处理。不过,具体的从宽幅度会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虽然两者不冲突且都能带来从宽的可能,但不是绝对会从宽,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也可能不会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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