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刑事再审合议庭这个词,不太明白它是什么意思。是在刑事再审案件里才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吗?它和普通的合议庭有啥区别?具体是怎么组成和运作的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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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合议庭是在刑事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审理再审案件而组成的审判组织。简单来说,当一个刑事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重新审理这个案子,这个专门的人员组合就是刑事再审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一般而言,合议庭的成员数量应当是单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再审合议庭和普通合议庭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针对已经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而启动的。普通合议庭则是在一审、二审等常规程序中审理案件。再审合议庭的任务是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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