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审理一审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怎样的?

我有个案子进入一审再审程序了,不太清楚法院在审理这种一审再审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如何确定的。是和普通一审案件一样,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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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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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它是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组织,目的是集思广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对于法院审理一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而在再审程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所以,如果是一审再审案件,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并且合议庭成员人数得是单数,同时要另行组成,之前参与过该案件审理的人员不能再参与此次合议庭。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再审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客观的审理,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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