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我有个案子进入了再审程序,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另外重新组成一个合议庭来审理呢?我担心还是原来的合议庭成员,会不会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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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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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而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还是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审理再审案件,可能会受到之前审理观点和判断的影响,难以做到完全中立和公正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让审判人员以全新的视角和态度来审理案件,避免先入为主,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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