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为何只是询问而不开庭审理?
我有个案子进入再审程序了,但法院只是对我进行询问,并没有开庭审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不是说再审很重要吗?我想知道法院只询问不开庭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处理,这对我的案子结果会不会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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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程序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询问也是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或者案件争议焦点较为明确,通过询问当事人就能查清事实等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等。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原审卷宗等方式,认为不需要开庭就能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就可以决定采用询问的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并不会必然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法院的目的是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只要通过询问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开庭审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的。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开庭可能影响自己充分表达意见和维护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合理的开庭审理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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