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开庭好还是不开庭也行?
我有个案子进入再审程序了,现在纠结再审到底开不开庭。开庭的话,我能在法庭上把情况说清楚,但又怕会有一些不可控因素;不开庭的话,流程可能会简单点,但又担心有些事没办法充分表达。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再审是开庭好还是不开庭也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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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审理的活动。再审是否开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也明确了哪些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等。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等。 开庭审理有诸多好处。它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这样法官可以更全面、直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情况存在很大争议,开庭审理能让双方把争议焦点说清楚。然而,不开庭审理也有其适用的场景。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只是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不开庭审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比如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再审案件,双方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利息计算的法律适用有分歧,这种情况下不开庭审理也是可行的。 所以,再审不是简单地说开庭好还是不开庭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开庭。如果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条件,那么开庭审理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如果符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审理也能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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