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应该在立案后还是立案前进行?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立案前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也就是说,如果情况非常紧急,不马上保全自己的权益就会受到很大损失,那么可以在立案前申请诉前保全,但要提供担保,而且之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或仲裁。 诉中保全则是在立案后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意味着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或者可能给自己造成其他损害,就可以申请诉中保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同样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所以,选择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申请保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情况紧急,就适合申请诉前保全;如果在立案后发现有保全必要,就可以申请诉中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