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的事务,不小心把合同原件弄丢了,现在只有复印件。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个复印件能不能在法律上被认可,具有和原件一样的效力呢?很担心这会影响到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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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合同复印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通常其法律效力低于原件。 首先,从证据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复印件和合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其次,如果合同签订双方在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那么此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就与原件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印件是造假而来,或者无法证明其与原件一致,那么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原件仍然是最为可靠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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