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核准追诉的含义是什么?
我听说有故意杀人核准追诉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故意杀人核准追诉,它对受害者和嫌疑人分别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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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核准追诉,是指对于一些原本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可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进行追诉了。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如果案件已过二十年追诉时效,但认为必须追诉的,就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程序。 例如,有一起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故意杀人案件,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侦破。如今,随着刑侦技术的进步,找到了新的关键证据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就需要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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