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债务关系中有多个债务人时,其中一部分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讲,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过了这个时间,债务人就可以用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不用再还钱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对于其他债务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按份之债中,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如果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成立,那么这部分债务人就不用再履行债务,而其他没有主张抗辩权的债务人仍需按照自己的份额履行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向丁借款,每人借款份额明确,甲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成立,那甲就不用还钱了,乙和丙还是要还自己那份。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如果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成立,而其他债务人未主张,那么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未主张抗辩权的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承担债务后,未主张抗辩权的债务人不能向已主张抗辩权的债务人进行追偿。例如,A、B、C三人连带向D借款,A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成立,D可以要求B或C偿还全部借款,B或C偿还后不能向A追偿。 所以,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它的行使要依据具体的债务类型和法律规定,同时也会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