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


在了解为什么个税需要补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个人所得税就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多种类型。通常,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会为员工代扣代缴一部分个税,劳务报酬等收入支付方也会进行代扣代缴。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缴纳的税额就一定准确无误。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个税需要补缴的情况呢?首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这种情况下,每个单位在代扣代缴个税时,都会按照各自发放的工资单独计算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等扣除项。然而,在年度汇算时,只能有一个单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等,这样就会导致扣除项重复扣除,使得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税款,从而需要补缴。比如,小李在A公司每月工资8000元,在B公司每月工资6000元。A、B两公司在代扣代缴时都为小李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可实际上全年只能扣除一次6万元(每月5000元),这就造成预缴税额少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缴。 其次,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所得的预缴税率和年度汇算时的综合所得税率可能不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缴时一般适用较高的税率。但在年度汇算时,会将这些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合并后适用的税率提高,就会出现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例如,小张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全年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劳务报酬预缴时税率较高,而年度汇算将工资和劳务报酬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就需要补缴税款。 再者,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这些扣除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在预缴时没有申报这些扣除项目,或者申报的扣除金额不足,那么在年度汇算时就可以补充扣除。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适用税率降低,但由于预缴时多缴纳了税款,就需要补缴。比如,小赵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但他在预缴时忘记申报,年度汇算时补充申报,就会发现需要补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情况下需要进行个税补缴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