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预查废制有哪些措施?


金融案件预查废制措施是指在金融案件初步调查过程中,当发现某些特定情况时,停止或废止预查程序的相关办法。这是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金融监管和执法效率。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预查废制提供了基本的原则指引。例如,该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金融案件预查中,如果预查的启动缺乏法定依据,或者预查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那么就应当考虑废制预查。 具体的预查废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证据不足废制。如果在预查阶段,经过调查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就需要停止预查。比如,监管机构在对某金融机构进行预查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该机构涉嫌操纵市场的有效证据,此时就应当废制预查。这是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查继续下去是没有意义的,也是对资源的浪费。 其次是主体不适格废制。当预查发现被调查对象并非适格的责任主体时,也应终止预查。比如,误将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主体当作违规主体进行预查,发现后就应及时废制。这是基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适格主体这一原则。 再者是时效过期废制。如果金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责时效,预查也应停止。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轻微金融违法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在预查中发现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另外,预查目的实现废制也是常见的情况。如果在预查过程中,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了预查的目的,比如金融机构主动纠正了可能存在的问题,消除了风险隐患,那么预查可以废制。这样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自我纠错,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调查程序。 最后,法律政策变化废制。如果在预查期间,相关的金融法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来的预查依据不再适用,那么也应当废制预查。这是为了保证预查活动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