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和启动方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和启动方式。 首先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首次鉴定是由市级或县级的地方医学会进行,若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申请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接着看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存在争议,但都有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的意愿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能够避免单方面委托可能产生的争议。 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通常是在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查明事实的,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总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和启动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鉴定部门和启动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