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是如何划分的?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时出了医疗事故,现在想了解下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是怎么划分的,这样也方便后续处理相关事情,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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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简单来说,就是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失去了生命,或者身体留下了非常严重的残疾,基本生活无法自理。例如,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重大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因为错误的治疗,让患者成为植物人等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这意味着患者身体的某些器官或组织受到了损伤,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但还没有达到一级那种极其严重的程度。比如,因为医疗事故,患者的眼睛失明、肾脏功能严重受损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此时患者的身体也有残疾和功能障碍,但相对较轻。像患者的手指因为医疗原因部分缺失,影响了手部的一些正常功能,但还不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种损害程度相对前三级更轻,但确实给患者带来了明显的不良影响。比如,在注射药物时,因为护士的疏忽,导致患者局部皮肤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留下了疤痕等。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是为了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能够更公平合理地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患者的赔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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