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存在一些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几种除外情形。第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急诊室里,患者心跳骤停,医生为了挽救生命,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紧急措施,过程中可能导致患者肋骨骨折等情况,这就不算医疗事故。因为在那种紧急状况下,医生首要任务是保住患者生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保证没有任何不良后果。
第二种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病情都有差异,有些患者可能本身病情就很复杂特殊,或者对某些药物有特殊的反应,即使医生按照正常的医疗流程进行治疗,也可能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有的患者对一种常用药物过敏,而之前的检查都未能发现,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这种就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三种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目前还有很多未知领域和难题。有些疾病的发展和变化是医生无法准确预料和防范的。比如某些罕见病,其病因和治疗方法还在研究阶段,医生按照现有的知识和技术进行治疗,但仍然出 现了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四种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输血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和血站都按照规定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操作,没有过错,但患者仍然感染了疾病,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目前的检验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无法完全排除所有的感染风险。
第五种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不按时服药、不遵守医嘱等,从而导致病情恶化或者出现其他不良后果,这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患者不听从医生的建议,擅自停药,导致病情复发加重。
最后一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战争等。如果在医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也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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