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鉴定审核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相关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核。我对这个审核结果不太满意,想知道能不能针对这个医疗事故鉴定审核去法院提起诉讼,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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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审核是否可诉,需要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审核的性质。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技术服务。它本身是一种技术鉴定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然而,对于这种审核行为,它通常不具有可诉性。因为这种审核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程序等方面的一种监督检查,并没有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医疗事故鉴定审核更多的是一种内部的监督管理措施,没有直接对患者或者医疗机构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新的设定或者改变。 但是,如果在医疗事故鉴定审核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超出了审核的范围,例如直接干预鉴定结果,或者作出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决定,那么当事人是可以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卫生行政部门以审核为由,直接否定了鉴定结论,并且依据该否定结果作出了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等决定,此时当事人就可以就该行政处罚决定等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有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审核不可诉,但如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则另当别论。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仔细分析自身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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